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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卖淫团伙覆灭:快餐、半套、全套服务,单次收费200元

广西桂林一卖淫团伙覆灭。据悉,该团伙窝点位于金景大酒店,提供快餐、半套、全套服务,单次收费200-600元。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尹某金,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酒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桂林市临桂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2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邓某明,女,1964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桂林市七星区。

骆某华,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林市临桂区。

曾某,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大专文化,酒店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桂林市临桂区。

桂林市金景大酒店(以下简称金景大酒店)于2012年8月27日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尹某金,之后加盟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金景大酒店招牌被授权允许以“格林豪泰快捷酒店”作为酒店宣传名称及在酒店广告招牌上使用。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邓某明与被告人尹某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金景大酒店501房,租期为三年,作为卖淫女休息、晚上等嫖客以及卖淫女卖淫使用。后邓某明通过发放嫖娼小卡片、残疾三轮车司机推荐、自己主动拉客等方式招揽嫖客,组织卖淫女卖淫等。

邓某明规定了卖淫女的上下班时间、卖淫项目、卖淫价格、卖淫后固定收益分成,并向卖淫女有偿提供避孕套及为卖淫女提供住宿,要求卖淫女不得私自接客等不成文规定。至案发时,邓某明组织了杨某、蒋某、李某、莫某1四名卖淫女在该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该卖淫组织向男性顾客提供“快餐”、“半套”、“全套”性服务,并收取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

邓某明除使用租用的501房供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外,还利用他人的身份证违规在金景大酒店开房供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邓某明于2019年7月雇佣被告人骆某华为其组织卖淫望风放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作为该金景大酒店(招牌宣传名称:格林豪泰酒店)老板之一的尹某金与身为该酒店股东之一并主管客房销售业务、财务的被告人曾某为追求酒店客房入住率,二人在明知邓某明在其经营管理的酒店内组织他人卖淫,仍为邓某明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提供长期租房,允许邓某明等人在酒店发放招嫖小卡片,并收取邓某明房费后为邓某明违规开房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7月27日凌晨,经邓某明介绍由卖淫女收取嫖资后,卖淫女杨某、蒋某与嫖客毛某、马某分别在该酒店客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一、被告人邓某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骆某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被告人尹某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曾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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