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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江南天津一分店遭罚5万元 外卖现黑色白色两种虫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0〕127号)显示,2020年7月2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反映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接到举报后总队领导指派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

经查明,举报人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下单购买菜品4份(三方订单号:17507861807014416),其称拆开包装发现订购的银耳雪梨羹内混有虫子,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表示认同,没有异议。7月27日,举报人将该笔订单内含食品退回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接受退货并全额退款。

据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店长段霞霞确认,银耳雪梨羹内混有虫子,混入白色虫子的原因是在原料红枣的保存过程中有虫子钻进枣中,经过汤羹的制作烹煮,红枣被煮烂,红枣中的白色虫子混入汤羹之中;混入黑色虫子的原因其公司还未找到。目前这批红枣已经用完,没有剩余。上述食品银耳雪梨羹在美团外卖平台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售价为15.00元/碗,案件货值金额15.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情形,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收雪梨银耳羹1碗;罚款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3日。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美元,为俏江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俏江南是国际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品牌。创始于2000年,自成立以来,俏江南遵循着创新、发展、品位与健康的企业核心精神,不断追求品牌的创新和突破,从国贸第一家餐厅到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成都、深圳、苏州、青岛、广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下为原文:

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127号

当事人: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5208164XY

住所(住址):河西区乐园道9号(银河购物中心L3-053、054、055、056)法定代表人:孙洪涛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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