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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别人的店排长队,我的奶茶店不赚钱,加盟费能退

看见街上的奶茶店开了一家又一家,每家都是排长队,于是萌生了加盟连锁店的想法,然而,开店一定能赚钱么?这里面的风险你又了解多少?

我们来看看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因为加盟连锁店而产生的纠纷案!

【法官说法】别人的店排长队,我的奶茶店不赚钱,加盟费能退

开店半年,一直亏损

——加盟费不能退!

1989年出生的小秦上学的时候就爱喝奶茶,对奶茶情有独钟。看着市面上的各类饮品店经常排长队,他琢磨着自己开家奶茶店。2018年3月,他加盟了某奶茶品牌并支付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35万元,准备大干一场。

可现实情况并不乐观,这家奶茶店于2018年5月底开业,虽苦心经营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同年11月,小秦忍痛关店。

随后,他一纸诉状将奶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并由奶茶公司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

下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履行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小秦接受奶茶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已实际使用奶茶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奶茶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小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小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仅支持退还保证金。

签了合同,但没开店也没接受服务

——加盟费可以退一部分!

来自上海的王女士2018年4月跟某奶茶店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一年,随后支付了35万元的加盟费和3万元保证金。然而,在交纳加盟费后,她一直没有去领取开店所需的资料包,也没有主动接受品牌方提供的经营管理培训。同年6月,她告知品牌方自己打算在下半年开店,具体时间还没确定,等店铺看好后会再联系品牌方。

然而到了10月份,王女士突然因为各种原因不打算开店了,于是向奶茶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后协商不成,王女士将奶茶公司起诉到下城法院。

【法官说法】别人的店排长队,我的奶茶店不赚钱,加盟费能退

下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签订合同后,未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怠于参加培训、开店经营等,并在合同签订半年之后才提出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情形,而奶茶公司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形,所以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据不足。合同到期后,王女士仍未开店,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一方面王女士虽未实际使用奶茶公司的经营资源但占用了一定商机,另一方面奶茶公司也确实未提供相关服务,故酌情由奶茶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17.5万元和全部保证金。

签合同一时脑热,转身就后悔了

——“冷静期”内加盟费可以返还

40岁的陈女士没有开店经验,因为看到家楼下的奶茶店生意红火,于是也动了开奶茶店的心思。她通过上网搜索,找到了一家奶茶店的加盟信息,经过前期了解和实地查看,陈女士很快与这家奶茶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获得了奶茶品牌和商标的使用权,并由奶茶公司提供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经营管理等在内的服务和培训,合同有效期一年。陈女士如约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8万元。

合同签订后,陈女士就迫不及待地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自己的闺蜜,谁知立马被泼了“冷水”——“我的一个朋友去年就因为开饮品店,亏了不少钱呢!”想到自己没有开店经验,这个品牌在杭州也不多,不知道前景如何,陈女士感到很后悔,觉得自己太冲动了,于是向品牌方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后协商不成,陈女士在签订合同20天后,将该奶茶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是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换句话说,就是给加盟者一点时间冷静冷静,想清楚了再做决定。

本案中,陈女士在签订合同后不足一个月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应当认定为在合理期限内,且没有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酌情扣除奶茶公司已提供部分店面选址服务的费用后,返还陈女士大部分加盟费和全部保证金。

【法官说法】别人的店排长队,我的奶茶店不赚钱,加盟费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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